《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2012年06月14日 12:00:12  来源: 南方网

  第六章 优质生活圈

  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保护区域环境和自然生态,促进社会资源开放共享,共同建设大珠江三角洲地区优质生活圈,打造更适宜人居的自然和社会生活环境。

  第一条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继续推进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02-2010年)》,结合区域实际,共同研究2011年至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总量减排目标及方案,争取在2010年完成。逐步实现优于全国其它地区的空气质素指标及机动车、船舶燃料与排放标准,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二、共同推进东江和东深供水工程水资源保护工作,推进东江流域水量水质监控系统建设,定期交换监测资料,确保供港水质安全。加强区域水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着手开展珠江河口区域水质管理合作规划前期研究,继续推进大鹏湾及深圳湾(后海湾)区域环境管理合作。

  三、共同建设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廊道,构建系统完整的区域生态系统,联手打造若干连通粤港的区域生态屏障。共同规划建设深港边界跨界自然保护区,共同保护珠江口红树林等滨海湿地,合作建设东江水源林工程,保护区域生态旅游资源。

  四、建立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防合作机制,逐步实现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设备共享,完善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海水养殖可持续发展等措施,深化海洋生态修复合作,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与海洋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加强水产健康养殖合作,开展海上渔业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流动渔船管理。

  五、发展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制定循环经济合作规划,推进循环型工业、服务业发展,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及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监管废物跨境转移,探讨可重用物料利用合作的新模式。发展电动车产业,举办环保博览会,研究区域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策略,推动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扩大“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第二条 医疗

  一、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到广东开设医疗门诊部,实行准入优先,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广东对香港自然人设立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纳入全省各地工商注册大厅的CEPA绿色通道以及工商网上登记业务。

  二、支持医疗业界合作合资设立医院或中医药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院管理、科研技术交流、医护人员培训等合作。

  探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全资(独资)医院的可行性。

  三、积极研究医疗机构沟通机制,完善双方居民的转诊安排,推进医疗服务便利化。广东对香港居民在粤就医实行同等待遇,通过医疗保险公司提供意外急救医疗保险服务。

  四、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人才培养,共建双方居民共享的中医预防医疗保健服务网络。

  第三条 卫生及食品安全

  一、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和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合作,设立专责小组和专家组,提高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联动能力。

  二、完善动植物、食品、农产品卫生信息通报、协查和安全溯源机制,提高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能力。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沟通及协调机制。加强双方食品安全标准的交流合作。

  三、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沟通和监督执法合作机制,加强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检验等方面交流与合作。发挥香港的研发优势和广东的产业化优势,推动药物研究机构和符合GMP标准的生物制药企业合作研发和生产。

  第四条 文化体育

  一、加强文化交流,联合举办文化艺术巡演和活动,开展人才培训与交流,培养演艺人员,兴办文化事业。

  二、联合保护区域内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打造具有岭南特色、体现中西融合的国际文化品牌。共同推动粤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促进传统技艺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国际化文化经营机构。

  三、建设文化资源共享体系,推动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等资源相互开放,合办文化展览,互赠图书资料,建立统一售票系统,为对方民众提供便利。

  四、推进体育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沟通、人才培育,共同提高竞技水平,繁荣体育市场。推进出版交流与合作,繁荣出版市场。

  第五条 社会保障

  一、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协调合作机制,畅通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信息沟通渠道,双方相关部门设立定期互访机制,开展执法培训与交流合作,研究促进双方对用人单位在劳动法规方面的信息沟通,探索两地处理企业欠薪事宜。

  二、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到广东举办养老、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机构,广东提供与内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政策。

  三、香港审视各项相关范畴及政策改变所带来的深远影响,探讨在广东居住的香港居民的生活和消费模式,以确定未来有关在粤生活港人福利的政策方向。

  第六条 治安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打击跨境犯罪业已建立的直接联络、会晤和协查案件渠道,提升打击跨境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建立香港居民在粤服刑和广东居民在港服刑的信息通报制度,开展相关服刑人员的查询、探视等协作,积极推进监狱工作业务交流。

  三、加强跨境职务犯罪案件协查和情报交换,举办跨境职务犯罪个案协查交流年会,编印《粤港两地防贪指引》。

  第七条 应急管理

  一、推进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合作,建设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合作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通报及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联合处置能力。

  二、完善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科技开发,促进应急管理专家交流互访,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应急联合演练,制定联合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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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章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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