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机制安排
遵循“一国两制”方针,顺应区域合作基本规律,不断完善和创新粤港合作机制。
第一条 高层会晤
粤港高层适时举行会晤,研究重大合作事项,达成战略性共识,形成合作纲领性文件,指导和推动合作的开展。
第二条 联席会议
一、完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机制的协调和执行职能,简化环节,不断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二、根据需要组建或重组粤港合作有关专责小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三、加强香港与广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城市协同发展的联系,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和重点合作区的合作。
第三条 工作机构
扩充粤港合作联络办公室职能,粤方设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方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跟进落实本协议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争端,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定期发表本协议落实情况报告。
第四条 咨询渠道
强化粤港合作咨询渠道,扩充粤港发展策略研究小组的咨询职能,吸纳内地及粤港各界代表和专家参与,研究探讨各领域合作发展策略、方式及问题,举办合作发展论坛,向粤港高层提供政策建议。
第五条 民间合作
一、支持粤港工商专业组织建立联系机制、设立行业协会合作平台、推动统一行业服务标准及资格认定,促进建立统一服务市场。
二、支持双方工商企业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等社会各界加强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双方行业协会开展人员培训、资格互认、行业自律等工作,共同制定区域行业规则。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一条 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从正式签署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条 协议落实
粤港双方每年提出实施本协议年度重点工作,经双方协商后,按情况共同或各自推动落实。
第三条 修正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
第四条 生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三、本协议于2010年4月7日在北京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