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2012年06月14日 12:00:12  来源: 南方网

  第十章 机制安排

  遵循“一国两制”方针,顺应区域合作基本规律,不断完善和创新粤港合作机制。

  第一条 高层会晤

  粤港高层适时举行会晤,研究重大合作事项,达成战略性共识,形成合作纲领性文件,指导和推动合作的开展。

  第二条 联席会议

  一、完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机制的协调和执行职能,简化环节,不断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二、根据需要组建或重组粤港合作有关专责小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三、加强香港与广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城市协同发展的联系,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和重点合作区的合作。

  第三条 工作机构

  扩充粤港合作联络办公室职能,粤方设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方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跟进落实本协议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争端,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定期发表本协议落实情况报告。

  第四条 咨询渠道

  强化粤港合作咨询渠道,扩充粤港发展策略研究小组的咨询职能,吸纳内地及粤港各界代表和专家参与,研究探讨各领域合作发展策略、方式及问题,举办合作发展论坛,向粤港高层提供政策建议。

  第五条 民间合作

  一、支持粤港工商专业组织建立联系机制、设立行业协会合作平台、推动统一行业服务标准及资格认定,促进建立统一服务市场。

  二、支持双方工商企业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等社会各界加强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双方行业协会开展人员培训、资格互认、行业自律等工作,共同制定区域行业规则。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一条 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从正式签署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条 协议落实

  粤港双方每年提出实施本协议年度重点工作,经双方协商后,按情况共同或各自推动落实。

  第三条 修正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

  第四条 生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三、本协议于2010年4月7日在北京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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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章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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