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2012年06月14日 12:00:12  来源: 南方网

  第四章 制造业及科技创新

  发挥各自优势,联手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提高创新能力,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

  第一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一、支持港资加工贸易企业向产业链两端延伸,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创立自主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转型升级。

  二、支持港资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形成内销品牌。

  三、鼓励粤港投资者在经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参与建设循环工业园和产业转移园区,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配套功能,推动有需要的港资企业到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发展。

  第二条 科技创新

  一、联合推动科技创新,突破共性技术,着眼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关键领域重点项目联合资助行动,粤港共同投入资金,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支持香港的汽车零部件、资讯及通信、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纳米科技及先进材料、纺织及成衣等研发中心与广东科研机构和适用企业对接合作。支持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及科学园与广东科研机构和高新园区合作。支持广东大型企业在港设立科研中心。

  三、推动香港科研资源与广东高新园区、专业镇、平台基地等建立协作机制,合作在广东设立孵化基地,实现香港研发成果在广东产业化。推动粤港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流动,降低科技服务项目交易成本,粤港双方联合在广东省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实验器材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依法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四、规划建设“深港创新圈”,联合承接国际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转移,开展技术研发,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区域科技合作和国际合作,支持广州、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扩展建成“香港-深圳-广州”为主轴的区域创新格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责任编辑: 章廉
 
版权所有: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 地址:香港干诺道西160号 |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66492号